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民政局、医改办、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农业局、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新罗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
新罗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区民政局 区医改办 区财政局 区人社局
区卫计局 区农业局 区残疾人联合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0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15号)和市政府办《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6〕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城乡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应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简便、操作规范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政策与基本医保政策的衔接,统筹集中各类医疗救助资金,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保障基本。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统筹衔接,形成合力。加强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公开公正,操作规范。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高效便捷,救急救难。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完善信息化管理,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救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分为四类: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第二类: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语言、听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人员。
第三类: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重病患者的认定按照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执行。
第四类: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第三章 医疗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医疗救助以资助参保参合、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为主,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兼顾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构建多层次的救助模式。
第七条 资助参保参合。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八条 特殊门诊救助。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给予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60%,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范围按照我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类救助对象按100%、第二类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享受的住院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0元。
第十条 一次性定额救助。第三类救助对象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申请一年一次性定额救助。
第十一条 重特大疾病救助。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 助工作,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 销和上述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先由其个人支付,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 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十二条 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其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
第十三条 一次性定额救助及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于每年年底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一次性定额救助及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按照当年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另行研究制定救助方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医疗救助:
(一)拒绝配合管理机关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隐瞒或不提供真实财产、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
(二)因打架斗殴、自杀、自残、酗酒(包括饮酒后)、吸毒、戒毒、违法犯罪行为等人为因素所致疾病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等所造成伤害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费用。
(四)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第四章 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五条 住院和特殊门诊救助程序。第一、二类救助对象持社保卡等相关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与区民政部门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对未得到“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含异地就医)的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结算后,应持社保卡、身份证、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低保证(或五保证、优抚证、二代残疾证)及医疗费用收据(即发票)、医疗费用清单、医保结算单等相关材料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享受救助。
第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民政、医保、卫计、保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系统,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服务。
第十七条 除“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外,其他医疗救助资金要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民主监督机制,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
第十九条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当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对确需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跨区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
第五章 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筹集。多渠道筹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资金、救助基金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资金。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按照省定标准(2016年为每人每年400元)筹集,并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担比例列入区财政预算。民政部门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和基金筹集标准、分担比例,编制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
第二十一条 基金使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年度医疗救助基金有结余的,应全部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基金支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由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相关机构或医疗救助对象。对未得到“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民政部门可开设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用于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用于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补助款项等,并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支出户利息收入应定期缴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并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财政部门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财政或民政部门可向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预付资金,并定期结算。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加强医疗救助政策、资金、对象等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除责令立即纠正、追回、停拨上级补助资金外,还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条件成熟时,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第六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主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编制做好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救助对象的认定和医疗救助的具体经办实施工作,实时更新医疗救助对象数据信息,并将数据信息即时提供给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审核、拨付,并提供工作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第二十九条 卫计部门:负责参加新农合的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落实医疗优惠政策,并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
第三十条 农业扶贫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认定,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
第三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罗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龙新政综〔2012〕84号)同时废止。
